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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就任何條例、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任何條約而言,凡由行政長官或公職人員在證明書、授權書、同意書、牌照、許可證或豁免書上簽署,或因改動、移轉、續發、增補或批署這些文件而簽署,或在上述各項的副本上簽署,而法例並無訂明為獲得該項簽署所須繳的費用,則須繳付由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訂明的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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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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