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整筆或分期付出補償金,定給在執行道德或法律義務以協助防止或對抗罪行時受傷的人,或定給在上述情況下受傷致死者的受養人。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整筆或分期付出補償金,定給在執行道德或法律義務以協助防止或對抗罪行時受傷的人,或定給在上述情況下受傷致死者的受養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