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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定給的補償金,不得轉讓或移轉予他人,亦不得因為或就任何債項或索償而遭扣押、暫押或查押,但欠政府的債項不在此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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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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