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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核准開支預算經按照第8條修改後,財政司司長須以其簽發的追加備付款項令,授權庫務署署長按照經作出的修改,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超逾有關撥款條例給予某總目的撥款的開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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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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