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倘財政司司長信納因有特殊情況,須作出緊急付款 —— (a) 以應付以下開支 —— (i) 有關開支在核准開支預算中並沒有備付款額,或備付款額不足(不論有關開支是否為不當地承付的);或 (ii) 有關開支並非是第(i)節所指的開支,但被財政司司長認為是不當承付的;及 (b) 而若要避免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有關付款是不能遞延的, 則財政司司長可以其簽發的緊急撥款令,授權庫務署署長由公帑墊付應急的款項。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倘財政司司長信納因有特殊情況,須作出緊急付款 —— (a) 以應付以下開支 —— (i) 有關開支在核准開支預算中並沒有備付款額,或備付款額不足(不論有關開支是否為不當地承付的);或 (ii) 有關開支並非是第(i)節所指的開支,但被財政司司長認為是不當承付的;及 (b) 而若要避免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有關付款是不能遞延的, 則財政司司長可以其簽發的緊急撥款令,授權庫務署署長由公帑墊付應急的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