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收到預墊備用金的公職人員,須按照庫務署署長指明的條件對該筆預墊備用金個人負上法律責任,並須在庫務署署長要求下,將之退回。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收到預墊備用金的公職人員,須按照庫務署署長指明的條件對該筆預墊備用金個人負上法律責任,並須在庫務署署長要求下,將之退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