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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預墊備用金未有妥為退回,則即使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庫務署署長可從政府須付予或可能須付予該人員的任何形式的款項中,包括薪金、工資、退休金或其他薪酬,扣回該筆預墊備用金的數額或其任何部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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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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