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條並不影響以下所聲明的政府權利 —— (a) 對獲撥預墊備用金的人提出起訴,以追討沒有妥為退回的預墊備用金數額或其任何部分,而起訴是以追討拖欠政府民事債項的形式提出;或 (b) 即使某人在本條下可能須對該數額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負上法律責任,仍可對任何人提出起訴,以民事債項形式追討任何數額。
公共財政條例 第4條
本條並不影響以下所聲明的政府權利 —— (a) 對獲撥預墊備用金的人提出起訴,以追討沒有妥為退回的預墊備用金數額或其任何部分,而起訴是以追討拖欠政府民事債項的形式提出;或 (b) 即使某人在本條下可能須對該數額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負上法律責任,仍可對任何人提出起訴,以民事債項形式追討任何數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