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或庫務署署長另外授權,否則任何由政府籌集或收受的款項,若既非為着政府之用而籌集或收受,又並非為第24條所指的捐獻或資助,則該款項須寄存於庫務署署長處。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除非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或庫務署署長另外授權,否則任何由政府籌集或收受的款項,若既非為着政府之用而籌集或收受,又並非為第24條所指的捐獻或資助,則該款項須寄存於庫務署署長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