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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或庫務署署長另外授權,否則任何由政府籌集或收受的款項,若既非為着政府之用而籌集或收受,又並非為第24條所指的捐獻或資助,則該款項須寄存於庫務署署長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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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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