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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5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任何存款根據第(4)款成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任何對該款項享有權利的人可在該款項成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的日期後6年內,索還該款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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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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