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的原則下,任何公職人員在執行其職務的範圍內,或憑藉其公職人員的身分收受的捐獻或補助款項,而該款項既非公帑,又非依據任何成文法則收受的,須向財政司司長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