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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抵觸任何成文法則條文的前提下,在本條例生效之時,由政府或他人代為持有而又屬於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的一切投資,須當作為已根據本條作出的投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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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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