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即使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另有規定,財政司司長仍可以不定數額透支或其他方式,向任何銀行以預支方式借入所需的款額,以應付日常開支,而為此需繳付的利息或手續費則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即使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另有規定,財政司司長仍可以不定數額透支或其他方式,向任何銀行以預支方式借入所需的款額,以應付日常開支,而為此需繳付的利息或手續費則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