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第28條
(1) 任何公職人員不得作出任何令政府在財務上承擔法律責任的保證,但若該保證是在以下情況下作出的,則不在此限 —— (a) 為施行某條例並按照其條文,或為施行立法會的決議並按照其條文;或 (b) 先徵得財務委員會的核准。 (2) 違反第(1)款而作的保證對政府不具約束力。
公共財政條例 第28條
保證
(1) 任何公職人員不得作出任何令政府在財務上承擔法律責任的保證,但若該保證是在以下情況下作出的,則不在此限 —— (a) 為施行某條例並按照其條文,或為施行立法會的決議並按照其條文;或 (b) 先徵得財務委員會的核准。 (2) 違反第(1)款而作的保證對政府不具約束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