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共財政條例 第1A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根據第(1)款就任何基金通過的決議,其所指明的款項在該決議通過時,若尚未撥作該基金的用途,即須當作為已撥作該用途;又不論有關決議是在《1985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Public Finance (Amendment) Ordinance 1985)(1985年第16號)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通過,本款均予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