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暫記帳
第30條
(1) 立法會可藉決議核准設立暫記帳(在本條中稱為“特別暫記帳”),以供政府或他人代政府進行決議所指明的工商活動之用,但此等活動須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 (2) 除非根據第(1)款作出的決議另作規定,否則如財政司司長認為某特別暫記帳的款項超逾該特別暫記帳所需的合理數額,則超額款項不得保留在該特別暫記帳內,而須撥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 (3) 附表2開列的特別暫記帳須當作為已按照本條設立,而第(2)款得對之適用。
公共財政條例 第30條
特別暫記帳
(1) 立法會可藉決議核准設立暫記帳(在本條中稱為“特別暫記帳”),以供政府或他人代政府進行決議所指明的工商活動之用,但此等活動須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 (2) 除非根據第(1)款作出的決議另作規定,否則如財政司司長認為某特別暫記帳的款項超逾該特別暫記帳所需的合理數額,則超額款項不得保留在該特別暫記帳內,而須撥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 (3) 附表2開列的特別暫記帳須當作為已按照本條設立,而第(2)款得對之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