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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核准設立暫記帳(在本條中稱為“特別暫記帳”),以供政府或他人代政府進行決議所指明的工商活動之用,但此等活動須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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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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