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根據第(1)款作出的決議另作規定,否則如財政司司長認為某特別暫記帳的款項超逾該特別暫記帳所需的合理數額,則超額款項不得保留在該特別暫記帳內,而須撥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除非根據第(1)款作出的決議另作規定,否則如財政司司長認為某特別暫記帳的款項超逾該特別暫記帳所需的合理數額,則超額款項不得保留在該特別暫記帳內,而須撥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