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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第(1)款另有規定,但除非財政司司長經考慮有關個案的一切詳情後,包括考慮到(在不局限前述規定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對該人採取或可能會採取的任何紀律處分的性質,仍然信納徵收附加費是公平合理的,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對任何人徵收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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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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