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行政長官在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視為需要的調查後,可行使酌情決定權維持徵收有關的附加費,或如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可指示被徵收附加費的人免繳全部或部分附加費。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行政長官在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視為需要的調查後,可行使酌情決定權維持徵收有關的附加費,或如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可指示被徵收附加費的人免繳全部或部分附加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