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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其他成文法則另有規定,凡任何形式的款項,包括薪金、工資、退休金或其他報酬,是政府須付予或可能須付予被徵收附加費的人的,則財政司司長可規定由該款項中扣除向該人徵收的附加費全數或部分(視乎財政司司長認為何者屬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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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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