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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第32條所指的人在根據該條被徵收附加費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死亡,財政司司長可向該人的遺產代理人徵收附加費,而就死者的遺產而言,本部的條文即適用於該遺產代理人,猶如該死者倘仍在生時,該等條文會對其適用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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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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