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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損害第39A條的規定的原則下,財政司司長可 —— (a) 放棄、免除或寬免政府所提出的或由他人代政府所提出的申索; (b) 將逾期未收的收入撇帳; (c) 將遺失或短缺的公帑、印花、證券或物料撇帳;及 (d) 將屬於政府或政府所提供的而且已報廢的、不能使用的或廢棄的物料或其他動產撇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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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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