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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A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遇有涉及欺詐或疏忽的情況,財政司司長必須在符合財務委員會指明的任何條件、例外情況或限制下,方可行使第(1)款所訂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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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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