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財政司司長可將第(1)款賦予他的任何權力以書面轉授任何公職人員,但所轉授的權力須受授權書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所規限。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財政司司長可將第(1)款賦予他的任何權力以書面轉授任何公職人員,但所轉授的權力須受授權書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所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