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財政司司長及庫務署署長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能及職責方面,行政長官可向財政司司長及庫務署署長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而該指示可屬概括性或屬個別情況下發出的。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在財政司司長及庫務署署長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能及職責方面,行政長官可向財政司司長及庫務署署長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而該指示可屬概括性或屬個別情況下發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