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財政司司長及庫務署署長在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能及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財政司司長及庫務署署長在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能及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