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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非公帑款項若由公職人員憑藉其所擔任的公職而收受,則在不抵觸任何成文法則的前提下,庫務署署長可以書面指示該公職人員按照庫務署署長認為適合的形式及方式,擬備及備存該等款項的帳目及紀錄,而該公職人員須遵從該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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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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