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抵觸任何成文法則條文的前提下,第(1)款所指的公職人員須 —— (a) 在庫務署署長要求下,給予他充分方便,以取得該款所指並由該公職人員收受的款項的帳目及紀錄資料,不論該等帳目紀錄已否依據根據該款發出的指示擬備及備存;及 (b) 以庫務署署長規定的方式及在其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該等帳目及紀錄的報表及其他資料,並給予其方便以核對該等資料。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在不抵觸任何成文法則條文的前提下,第(1)款所指的公職人員須 —— (a) 在庫務署署長要求下,給予他充分方便,以取得該款所指並由該公職人員收受的款項的帳目及紀錄資料,不論該等帳目紀錄已否依據根據該款發出的指示擬備及備存;及 (b) 以庫務署署長規定的方式及在其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該等帳目及紀錄的報表及其他資料,並給予其方便以核對該等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