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須辦理任何事情,而辦理該事根據條例必須繳費,則在該項費用繳妥之前,該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可拒絕辦理該事;如該項須繳費用的確實數額在辦理該事之前不能確定,可由辦理該事的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的負責人或公共機構的負責人估計正確的數額,而在該估計數額繳妥之前,該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可拒絕辦理該事。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須辦理任何事情,而辦理該事根據條例必須繳費,則在該項費用繳妥之前,該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可拒絕辦理該事;如該項須繳費用的確實數額在辦理該事之前不能確定,可由辦理該事的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的負責人或公共機構的負責人估計正確的數額,而在該估計數額繳妥之前,該人、公職人員、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可拒絕辦理該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