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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須繳付估計數額方可辦理的事已經辦完,該估計數額須按正確數額調整,不足之數必須補繳,多繳之數亦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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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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