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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附加費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徵收的,則本條例的一切規定均不影響就該附加費而進行的調查、行政或法律程序或作出的補償,而且該調查、行政或法律程序均可猶如本條例未通過般進行、繼續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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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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