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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據條例 第1條

賣據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就本條例而言,營業機器須當作非土地實產;擁有人處置營業機器的方式,如對任何其他非土地實產來說,作用如同賣據的話,則須當作為本條例所指的賣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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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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