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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 第1條

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 第1條

第1條

(a) 任何人如在任何時間因評議局在根據第21(4)條裁定任何申索時就其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藉向評議局送達符合評議局所指明的格式的通知,向評議局申請覆核該項決定。 (b) 評議局在任何申請就評議局在根據第21(4)條裁定任何申索時作出的決定而根據(a)段向評議局提出後,須覆核該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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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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