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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 第1條

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就任何申索而 —— (a) 提交任何資料,而他知道該等資料在某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或他不相信該等資料在某要項上是真實的;或 (b) 出示任何陳述、報告或紀錄,而他知道該等陳述、報告或紀錄在某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或他不相信該等陳述、報告或紀錄在某要項上是真實的,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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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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