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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野公園條例 第2條

郊野公園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根據第19條申索補償,須於總監拒絕批准新發展工程或於接獲中止或修改有關的用途或建議用途的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起計的1年內,或於總監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總監呈交其申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補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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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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