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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7條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7條

第7條

就本條而言,限定只在承租人不違反契諾的期間才得以繼續的租契,須按租契可存續的任何較長年期而繼續,且據此而生效,但如該租契載有但書,規定在契諾遭違反時即產生重收權,則該租契可根據該但書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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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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