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按揭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投購保險,保額以不超過使該土地恢復原狀的全值為限,而就上述保險繳付的任何款項,即為該按揭土地的按揭金以外的押記,其優先權與按揭金的優先權一樣,利率亦與按揭金的利率一樣;而承按人就按揭土地投購保險而收到的全部款項,須向按揭人報帳。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1條
為按揭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投購保險,保額以不超過使該土地恢復原狀的全值為限,而就上述保險繳付的任何款項,即為該按揭土地的按揭金以外的押記,其優先權與按揭金的優先權一樣,利率亦與按揭金的利率一樣;而承按人就按揭土地投購保險而收到的全部款項,須向按揭人報帳。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