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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4條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將按揭土地出租,退回該土地的租契及接受該土地租契的退回。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承按人及接管人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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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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