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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後,須在該人被逮捕後24小時內,或在其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但如該人因其保釋而在某一時刻須向任何法庭歸押,而該人在緊接該時刻前24小時內如此被逮捕,則屬例外,而在該情況下,該人須被帶到該法庭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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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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