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凡被控人與其丈夫或妻子一同受審,則任何一方配偶均沒有資格根據第(1)款為控方提供證據,亦不得根據第(2)或(3)款而屬可予強迫提供證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5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凡被控人與其丈夫或妻子一同受審,則任何一方配偶均沒有資格根據第(1)款為控方提供證據,亦不得根據第(2)或(3)款而屬可予強迫提供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