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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任何一方按照第(3)款的規定認為對任何另一方無須就任何證據遵從第(1)款施加的規定,他須以書面通知該一方,表明該證據不予披露並列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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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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