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有公訴書針對某被控人提出,在該被控人被公訴提控前,律政司司長可向法院申請一項將針對該被控人的法律程序移交裁判官席前循簡易程序處理或移交區域法院的命令。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凡有公訴書針對某被控人提出,在該被控人被公訴提控前,律政司司長可向法院申請一項將針對該被控人的法律程序移交裁判官席前循簡易程序處理或移交區域法院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