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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第3條

動議通知及誓章的文本,須在通知指明是聆訊動議的日期前21天或之前送達被控人,但如法官另有指示,則屬例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審訊時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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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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