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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條

第9條

凡有申請根據第(1)款提出,在法庭席前的整項法律程序須予擱置,直至申請已獲處置為止,但如法官就任何事宜另作命令,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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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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