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要求根據第65F(4)條作出命令的申請,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就一名或多於一名被控人提出,或就公訴書內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罪名提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要求根據第65F(4)條作出命令的申請,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就一名或多於一名被控人提出,或就公訴書內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罪名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