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第10A、14(1)(aa)、16(1)、24A(1)、65F(第65F條的第(9)款除外)及65G條中對法律程序的任何提述,須解釋為對就第(1)款所提述命令所關乎的被控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提述,或(在適當情況下)對就第(1)款所提述命令所關乎的罪名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提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條
在第10A、14(1)(aa)、16(1)、24A(1)、65F(第65F條的第(9)款除外)及65G條中對法律程序的任何提述,須解釋為對就第(1)款所提述命令所關乎的被控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提述,或(在適當情況下)對就第(1)款所提述命令所關乎的罪名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提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