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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就法庭所施加於某人的任何監禁刑罰的長短而言,如法庭就任何與該刑罰或判處該刑罰的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或就任何產生該等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作出任何命令,而該人僅因該命令被交付扣押,則該刑期須視作減去該人在扣押中的期間,但如該人是就施加該監禁刑罰的罪行而受根據下述條文作出的一項先前命令約束 —— (a) 《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3條; (b)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條;或 (c) 本條例第109B條, 則在該項先前命令作出之前的任何上述扣押期間,不得就本條而言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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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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