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縮短監禁刑期而言,除在緊接《198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83年第46號)生效日期之前本應予以計算的扣押期間外,任何扣押期間均不得根據本條為相同目的而予以計算,但如扣押期間是在《198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83年第46號)生效日期之後的,則屬例外。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3條
就縮短監禁刑期而言,除在緊接《198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83年第46號)生效日期之前本應予以計算的扣押期間外,任何扣押期間均不得根據本條為相同目的而予以計算,但如扣押期間是在《198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83年第46號)生效日期之後的,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