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中對任何監禁刑罰的長短的任何提述,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須解釋為對法庭所宣告的刑罰的提述,而非對根據本條所縮短刑罰的提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4條
在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中對任何監禁刑罰的長短的任何提述,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須解釋為對法庭所宣告的刑罰的提述,而非對根據本條所縮短刑罰的提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